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368號
TPDV,112,司促,10368,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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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鄧文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念豪
孫紀全
一、債務人孫念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玖仟柒佰
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孫念豪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時,應由債務人孫紀全給付之。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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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