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49號
債 權 人 吳麗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范秀蓮、蔡家溱即蔡慧珠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范秀蓮、蔡家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㈢確認原因事實付款人為范秀蓮是否有誤?(付款人應為銀
行)
㈣利息起算日自106年7月15日起算是否有誤?(應自提示日
106年7月17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