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949號
TCDV,106,司促,20949,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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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49號
債 權 人 吳麗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范秀蓮蔡家溱蔡慧珠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范秀蓮蔡家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㈢確認原因事實付款人為范秀蓮是否有誤?(付款人應為銀
   行)
  ㈣利息起算日自106年7月15日起算是否有誤?(應自提示日
   106年7月17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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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