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哲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貳佰貳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03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5772元 吳哲安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 002 新臺幣439223元 吳哲安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七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5772元 吳哲安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439223元 吳哲安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10338號)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1
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990%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45,77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
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
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6月
1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70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39,22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