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淮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安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安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具體陳明何以相對人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
第298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及供反擔保,有損害聲請人實現
債權?並提出足資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