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278號
TPDV,112,司促,10278,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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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盈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玖拾元,及
㈠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
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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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