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石碇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金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志勇
周念慈
一、債務人陳志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肆佰伍拾
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陳志勇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時,應由債務人周念慈給付之。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