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25號
原 告 高泳富
訴訟代理人 林景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再興高級中學附設臺北市幼兒園間請求給付
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資遣費、工
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
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626元(計算式:1,880-《1,880÷3×
2》=62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