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2年度,61號
TPDV,112,保險,61,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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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受告知人 林志熙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張嘉玲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林桂鈴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陳玟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12年度保險字第61號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民事卷宗內之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 ,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 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保險字第61號確認 保險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所列保險契約之要保人或受益人即 利害關係人,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爰依法聲請閱覽卷宗等 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保險契約在卷可查,並經本院 調閱本件卷宗查明屬實,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上開事件有法 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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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