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94號
TPDV,111,重訴,394,20230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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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蘇大權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蘇大峰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參仟玖佰玖拾肆元。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零肆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反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 裁判費,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所明定,惟所謂 訴訟標的相同,係指經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特 定後請求法院審判之實體法上權利同一者而言,凡反訴主張 之權利與本訴不同者,即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另徵收裁判 費(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23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 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 ;且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 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 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應將 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 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本件反訴原告提出反訴主張反訴被告無權占用其所有之臺北 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此依民 法第767條及第184條、179條規定提出反訴,並聲明略以:⑴ 反訴被告應自系爭房屋如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12年4月12 日北市松地測字第1127006712號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 圖)中編號A所示11平方公尺之室內房間遷出,將該室內房 間騰空返還反訴原告。⑵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 同)32萬2,080元,及自107年4月1日起至遷出附圖編號A部分



遷出並返還系爭房屋日止,按月給付反訴原告7,007元(見 本院卷二第21、23頁)。而反訴被告所提本訴,則係主張如 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原屬訴外人蘇振平所有,起訴請求反訴 原告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與蘇振平全體繼承人公 同共有,足見本件反訴並非相同訴訟標的,依首揭說明,反 訴部分應另繳裁判費。
 ㈡反訴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占用系爭房屋部分(即反訴聲明第 一項),應以系爭房屋遭占用之部分於提起反訴時(即111 年5月6日)之交易價額為準。本訴係於111年3月29日起訴, 經本院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關於不動產鄰 近區域、建築物型態條件相仿物件於本訴起訴相鄰月份之平 均交易價格後,核定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為3,666萬4,974元, (見本院卷一第71至第73頁),兩造就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之裁定並未提起抗告,故以本訴訴訟標的價額3,666萬4,9 74元扣除土地價額後,可得知附表一建物之平均價額為每平 方公尺15萬9,454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故反訴原告 請求反訴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11平方公尺之部分,該部分 訴訟標的即應核為175萬3,994元(計算式:15萬9,454元×11 ㎡=175萬3,994元)。另就反訴聲明第二項部分為附帶請求, 不另併算價額。是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為175 萬3,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424元,反訴原告前僅 繳納2,320元,尚欠1萬6,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附表一:  
土地部分: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 縣市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臺北市 松山延吉一小段 483 702 10000分之577
二、房屋部分: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樣式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1673號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 總面積:37.37 附屬建物(平台): 平台3.72 1/1 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樓 1674號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 總面積:90.16 附屬建物(陽台):14.10 1/1 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 附表二:
483土地價額 1,348萬8,298元 計算式:公告現值33萬3,000元×面積702㎡×反訴被告權利範圍577/10000=1,348萬8,2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673、1674每 平方公尺價額 15萬9,454元 計算式:(本訴訴訟標的價額3,666萬4,974元-483號土地價額1,348萬8,298元)÷建物總面積(37.37㎡+3.72㎡+90.16㎡+14.10㎡)=2,317萬6,676元÷145.35平方公尺=15萬9,454元/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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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