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50號
TPDV,111,重訴,350,2023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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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余淑鈴余毓慧、利美鴛、吳秀美
吳秀蘭吳銀星杜國像、汪昀潔、周秀卿周宥慧周彥錡
周燕娜、林季紅林澤宏林薇薇施坤協吳彥璋徐秀鳳
祝凱張月蘭、張國棟、張琪臻、張瑞香張銘輝許志豪
吳思賢陳台秀陳志誠、吳致廣、陳周夏江、陳孟沅陳玟憲
陳姵蓉陳韋臻、陳容、陳劉賞曾梅琪、黃徐秋宏黃淑萍
黃瑞芳、楊雅玲、萬寀璇、萬義昀、萬寶閑、董炳森、趙成業
劉雲雙、蕭素聆、賴玉芳、李英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判
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共新臺幣(下同)1億0,238萬4,651元
,並加計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
2年7月4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上開判決不利於上訴人
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乃對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億0,238萬4,651
元(至利息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附帶請求,
不予併算),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萬5,604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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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