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志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吉等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12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314,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25,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
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