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3號
原 告 張正育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翁嘉君律師
被 告 張耆森
張馨元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徐欣瑜律師
被 告 張顧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被告張馨元應補正被繼承人張福成醫藥費、喪葬費之實際具 體金額,及租金收入之金額、期間。
三、請兩造當事人本人一併到庭。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