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908號
TPDV,111,訴,4908,2023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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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紹維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許日泰
參 加 人 江簡瑞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6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 3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93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
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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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