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694號
TPDV,111,訴,3694,2023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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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北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家平


訴訟代理人 鄭雯菁
指定送達代收人:台北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際維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判決上訴人
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
提出之上訴聲明,僅表明「ㄧ、目前已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請開庭
內容相關資料。二、尚有被上訴人之破壞事實,尚待確認。三、
就雙方簽訂勞務服務合約,被上訴人違反合約事實之判決,提出
不服。」等語,並未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
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
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
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均提起上
訴,其上訴利益為73萬0,1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
;若為其他上訴範圍,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
訴。另上訴人未提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應補正其民事
聲明上訴狀所載訴訟代理人鄭雯菁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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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維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