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14號
原 告 徐立華
被 告 中正晶鑽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火順
訴訟代理人 蔡為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