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662號
TPDV,111,訴,2662,2023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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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62號
上 訴 人 翰樺電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洛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因111年度訴字
第2662號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陸拾玖萬參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
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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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洛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翰樺電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