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核字,111年度,543號
TPDV,111,司消債核,543,2023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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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義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鴻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聯鴻」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鴻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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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