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14號
TPDV,110,重訴,314,20230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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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楊東陽楊昌王之繼承人

楊東寶楊昌王之繼承人

楊素蘭楊昌王之繼承人


楊素美楊昌王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楊昌王與被告吳珍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4萬1,944元, 本件原告即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楊昌王前於民國110年3月18日 繳納29萬1,944元,溢繳5萬元(計算式:29萬1,944元-24萬 1,944元=5萬元),應認楊昌王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 。另楊昌王於112年3月9日逝世,而其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 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繼承系統表、本院依職權查詢楊昌王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資料、親等關聯資料、受理拋棄繼承 事件查詢表等件在卷可稽,依據上開規定,爰依聲請人之聲 請,就逾繳之第一審裁判費5萬元予以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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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