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944號
TPDV,110,訴,6944,2023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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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44號
上 訴 人 蘇千瑞(即蘇高愛之繼承人)

蘇億倉(即蘇高愛之繼承人)

被 上訴人 蘇林雪青(即蘇文和之繼承人)

蘇嘉銘(即蘇文和之繼承人)

蘇太乙(即蘇文和之繼承人)

蘇婷芳(即蘇文和之繼承人)

蘇佳川(即蘇文和之繼承人)

蘇許紀久(即蘇文安之繼承人)

蘇嘉立(即蘇文安之繼承人)

蘇佳仁(即蘇文安之繼承人)

蘇嘉豪(即蘇文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
2年5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002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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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