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0年度,280號
TPDV,110,抗,280,20230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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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80號
抗 告 人 御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景琦
相 對 人 林振廷
陳碧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附表:
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裁定第3頁第22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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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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