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5號原 告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耀乾 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律師 吳春美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呂芷誼被 告 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守文 訴訟代理人 曾林森 涂文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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