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齊巧娟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之0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齊 庸
代 理 人 舒建中律師
陳俊傑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齊幼娟
齊佳麗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之0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林美倫律師
張麗淑律師
安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3
號),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參佰陸拾捌元應予返還。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 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9年度重家繼 訴字第43號)於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計算第一審裁判費用時 ,就不動產部分自得以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 載遺產核定價額為據。附表編號7之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 0號頂樓加蓋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因無房屋稅籍資料,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請參酌編號6之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 建物之核定價額定之,即定為新臺幣(下同)58,200元。附表租 金之收益,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算至109年9月30日已收取 租金之金額後,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房屋至109年9月3 0日已收取租金為256,000元及自109年10月1日後收取之租金、 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房屋至109年9月30日已收取租金為31 2,000元及自109年10月1日後收取之租金,以上租金收益之訴 訟標的價額共計568,000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重 新核算後,應為12,319,871元【計算式:(48,653,283+58,20
0+568,000)×1/4=12,319, 871】,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為120,416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有溢繳319,792元(計算式:440,208-120,416=319,792)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31 9,792元等語。
經查,聲請人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楊鶴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 產,附表編號1至11之不動產前經本院囑託巨秉不動產估價師 聯合事務所鑑價,兩造均同意本件不動產價值採鑑定機關鑑定 之價格,其餘部分依國稅局核定之價額,租金部分則如附表編 號23、24所示(見本院卷一第183頁、卷二第45、125頁),是 本件被繼承人楊鶴之遺產價值總額如附表所示為87,161,454元 ,聲請人之應繼分為4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1,790 ,364元(計算式:87,161,454元×1/4=21,790,364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3,840元。又聲請人於調解時 已繳納5,000元,並於109年7月23日起訴時再繳納435,208元, 共繳裁判費440,208元(計算式:5,000元+435,208元=440,208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9 1頁),是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236,368元(計算式: 440,208元-203,840元=236,368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請求,應屬無據,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附表:被繼承人楊鶴之遺產
編號 遺產內容 本院核定之遺產價值(新臺幣 )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編號1至8,整棟交易價值為60,533,220元(見巨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第5頁)。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面積: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3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權利範圍:全部) 4 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5 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6 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7 編號6頂樓加蓋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8 編號3之地下室(權利範圍:全部) 9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441.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69) 編號9至11,交價值價合計為21,776,940元(見巨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第4頁)。 10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11 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70股及其孳息 83,995元 1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31股及其孳息 10473元 1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6股及其孳息 1,218元 15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02股及其孳息 4,348元 16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12股及其孳息 9,411元 17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206股及其孳息 33,663元 18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401股及其孳息 24,587元 19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120股及其孳息 84,666元 2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金額:425,890元 )及利息 425,890元 21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 0000帳戶存款(金額:74 9,842元) 749,842元 22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帳戶存款(金額:2,85 5,201元)及利息 2,855,201元 23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房屋至109年9月30日已收取租金新臺幣256,000元,及自109年10月1日起至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房屋變價分割之日止之租金,租金以每月新臺幣16,000元計算 金額基準日109年9月30日,為256,000元 24 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房屋至109年9月30日已收取租金新臺幣312, 000元,及自109年10月1日起至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房屋變價分割之日止之租金,租金以每月新臺幣20,000元計算 金額基準日109年9月30日,為312,000元 合計:87,161,4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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