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929號
TPDV,109,訴,8929,20230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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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2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施瑨陽
幸鑫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幸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尤柏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限制相對人閱覽
卷內文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二所示卷內文書禁止相對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下合稱閱卷行為) 。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 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所稱業務秘密,與營業 秘密法之營業秘密之用語顯有不同,應包括營業秘密,以及 其他業務上之秘密,(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11號裁定 意旨參照)。又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之裁定,為訴訟平等原則之例外,法院為此裁定應在不影響 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始得為之,此有同條立法理由 可據(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558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3 5號、107年度台抗字第372號裁定意旨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依相對人聲請函詢所得之如附表一所示 卷內文書(下稱系爭文書),有涉及伊等隱私及業務秘密,



或與本案爭點無關之如附表一「聲請理由」欄所示之原因, 爰聲請本院就該等文書限制相對人為如附表一「限制」欄所 示之行為等語。
三、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本院前已裁定就聲請人所提資料准予 伊閱覽,應認無須隱匿或保密之資料存在,且聲請人屢次藉 由聲請限制閱覽卷證內容,顯係為延滯訴訟進行,為保障伊 之訴訟權,請准伊完整閱覽系爭文書等語。  四、經查:
 ㈠相對人依兩造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簽訂之和解協議書第2條 第2項約定:「丙方(按:即相對人)同意就丁方(按:即 聲請人幸鑫企業有限公司)(或乙方(按:即施瑨陽))所 生產或銷售之拖把組,每組丁方(或乙方)支付其利潤之5% 予丙方。」(見本院卷一第45頁),起訴請求聲請人給付利 潤(見本院卷一第13至15頁),聲請人生產或銷售之拖把組 利潤總額,即為相對人應證之事項。相對人就此聲請本院函 詢如附表一所示之各電子商務公司以證明聲請人銷售拖把組 所得之利益,已經各該電子商務公司提供系爭文書,如未將 函詢所得與銷售拖把組相關之資料交相對人勾稽,即無從確 認其所得請求之利潤數額,將影響相對人之訴訟權。且如准 相對人就系爭文書為閱卷行為將致聲請人受有如何重大之損 害,聲請人並未具體主張及釋明,自不宜全面禁止之。 ㈡惟審酌兩造確有競爭關係,為保障聲請人不因相對人不當利 用其因本件訴訟所得之業務秘密而受有損害,系爭文書中與 涉及聲請人個人資料及與相對人待證事實無關之部分資料, 仍有保密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限制相對人為閱卷行為(限 制之系爭文書內容及理由詳如附表二所示),以維聲請人隱 私、業務秘密保護及相對人訴訟權保障之衡平。 ㈢至聲請人就附表一編號1-1、2-1所示資料雖聲請本院禁止相 對人影印,惟審酌該等乃銷售金額之資料,如不許相對人影 印將不利其整理訴訟相關資料,且本院已限制聲請人就與相 對人營業通路、合作方式有關之如附表一編號1-2、1-3、2- 2、2-3所示資料為閱卷行為,已足保護聲請人之隱私及業務 秘密,自無再限制相對人影印附表一編號1-1、2-1所示資料 之必要;而就附表一編號3-2、4-2、8-2所示資料,聲請人 聲請禁止閱覽之理由為該等資料與本案無關及無從確認關聯 性,然各該資料既為各該電子商務公司回函之附件,可供相 對人核對,不當然與本案無關,自無限制相對人為閱卷行為 之必要;另就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文書,僅係該公司表明不 提供資料予本院,亦不涉及聲請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更無 由限制相對人為閱卷行為。從而,聲請人就上開卷內文書聲



請限制相對人閱覽或影印,均無理由,應駁回其聲請。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一:
編號 廠商名稱 資料內容 限制 聲請理由 卷證出處 1-1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交易品項之商品名稱 2.商品編號 3.上架時間銷售總金額 僅得閱覽,不得影印 本院卷三第3至9頁 1-2 銷售數量、銷售區間 不得閱覽 因涉及聲請人與網路通路之合作方案 1-3 收款帳戶暨其他資料 不得閱覽 2-1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交易商品之商品名稱 2.年度銷售金額之總計 僅得閱覽,不得影印 本院卷三第11至13頁 2-2 各年度銷售金額 不得閱覽 因本件不涉及年度銷售淡旺季資源分配 2-3 收款帳戶暨其他資料 不得閱覽 3-1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陳報狀 得閱覽 本院卷三第15至69頁 3-2 陳報狀之附件 不得閱覽 因相關資料與本案無關,且無從確認具體內容 4-1 新加坡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陳報狀 得閱覽 本院卷三第471頁、證物袋光碟 4-2 關於交易提領等資料(電子檔) 不得閱覽 因與本案無關,且無從確認具體內容 5 創業家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狀及附件 得閱覽 該資料與本案無關,客觀上也無從判斷與本案之關聯性 本院卷三第473至476頁 6 松果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狀 得閱覽 該資料與本案無關,客觀上也無從判斷與本案之關聯性 本院卷三第477至480頁 7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狀 不得閱覽 因該公司表示涉及其營運策略,且有重大商業價值 本院卷三第481頁 8-1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狀 得閱覽 本院卷三第485至521頁 8-2 陳報狀之附件 不得閱覽 與本案無關,客觀上也無從判斷與本案之關聯性
附表二:本院限制為閱卷行為之文書內容
編號 廠商名稱 資料內容 限制理由 1-2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銷售數量、銷售區間 涉及聲請人與網路通路之合作方案 1-3 收款帳戶暨其他資料 涉及聲請人帳戶號碼等個人資料 2-1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各年度銷售金額 與本件無關聯 2-2 收款帳戶暨其他資料 涉及聲請人帳戶號碼等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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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業家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果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幸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