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311號
TPDV,109,建,311,2023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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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有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
建字第311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萬030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萬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萬5156元,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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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