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53號
TPDV,101,建,53,20230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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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楊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喻台生建築師事務所即喻台生間因本院10
1年度建字第53號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00萬415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02萬1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02萬1332元,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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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