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47號
原 告 謝麗惠
被 告 汪鉦洧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581號),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 定。
二、經查,被告所犯詐欺等罪,業經本院於112年7月5日辯論終 結,原告於112年7月10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附卷可 參,依上開說明,原告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原 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院所為 此程序性駁回判決,尚無礙於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 事訴訟之權,是原告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黃瑞成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