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77號
原 告 莊美玲
被 告 廖啓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46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63號被告廖啓仁被訴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判處無罪在案, 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 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另原 告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