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6號
TPDM,112,訴,16,2023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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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祖


具 保 人 陳浩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5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浩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翁祖天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 新臺幣8萬元,並由具保人陳浩柏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 釋放。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具保人 經通知亦未轉知、帶同被告到庭或陳明被告現所在地,有國 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1年刑保字第55號)、被告暨 具保人之戶籍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臺灣高等法 院通緝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簡表、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 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聲羈卷第64頁、本院卷第159至177頁 )。是被告顯係逃匿,拒不到案接受審判,爰依首揭規定沒 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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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