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152號
TPDM,112,聲,1152,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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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子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112年度執聲字第103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子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受刑人張子傑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聲請書附表 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可作為證據。本院審核後 ,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法正當,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另本案僅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牽涉案件情 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 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 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豫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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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