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1674號
TPDM,112,審附民,1674,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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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616號












原 告 彭影竺

焦鳳英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

蘇益慶

李美慧
陳銀華

簡子月
賴美雪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
顏菲庭 住○○市○區○○街000號3樓之2 張雅婷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 金善鈺
○○市○○區○○○路000巷0號3樓 陳美卿 住○○市○○區
○○○○街00巷00號


楊繼彰
張倩瑜
被 告 廖建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981號(即112年度審簡字第131
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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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