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1526號
TPDM,112,審附民,1526,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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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526號
原 告 吳昇龍
被 告 陳毓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896號(即112年度審簡字第123
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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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