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2年度,339號
TPDM,112,審交附民,339,2023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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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9號
原 告 林瓊華
原 告 Philippe Robert Paul Fontaine


被 告 林承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06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為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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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