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2年度,40號
TPDM,112,審交訴,40,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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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碩芬



選任辯護人 林欣儀律師
呂紹凡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院
偵字第2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范碩芬被訴肇事逃逸罪嫌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范碩芬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被告就過失傷害罪嫌、肇事逃逸罪嫌部分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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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