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456號
TPDM,112,單禁沒,456,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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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子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合計肆點捌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子涵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毒偵緝字第30號、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號作成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確認無誤,並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袋(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合計4.88 公克),經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108年北市毒鑑字第2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 見108年度毒偵字第2407號卷第16至20、27至29、50頁) 。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上所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 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 ,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就扣案甲基安非他命5包 (均含包裝袋)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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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