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449號
TPDM,112,單禁沒,449,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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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姓名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7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參佰捌拾肆包(含包裝袋參佰捌拾肆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於民國110年1 2月30日查獲,被告不詳之人涉嫌運輸夾藏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之包裹2件,因查無特定犯罪嫌疑人而予以簽結。扣案含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384包白色粉末,係屬違禁物,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 、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 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復有明文。 三、經查:  
 ㈠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查獲收件人名稱「LEE SONG」 、「Vang Vang」之2包裹內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之白色粉末199包及185包一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他字第562號簽結,有財 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年12月30日北松郵移字第1100101772 、1100101773號函、扣押物品收據及搜索筆錄、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簽呈在卷可參。
㈡扣案之包裹一內有白色及橘色包裝,內含白色粉末之小包199 包,由外觀檢視均無差異,隨機抽樣1包以氣相層析/質譜分 析法、核磁共振分析法檢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 分;扣案之包裹二內有白色及橘色包裝,內含白色粉末之小 包185包,由外觀檢視均無差異,隨機抽樣1包以氣相層析/質 譜分析法、核磁共振分析法檢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2月30日刑鑑字 第1108048098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聲沒字第274號卷第4頁),其餘扣案之382小包與經鑑定 之上開小包既為同批扣案,堪認其餘扣案之小包亦含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成分,足認上開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均為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所直 接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384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 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開包 裝袋384袋,亦均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 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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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