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啟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8
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8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啟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12年度毒偵 字第8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 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經查:
㈠被告陳啟信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晚間7時許,在臺北市○○區○○ 路000巷00弄00號之住處廁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26號裁定令入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於112年4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北 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9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之112年3月17日為警 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已為上 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生矯治之成效,因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867 號簽結在案,有前揭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簽呈附卷可稽,並經 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3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 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58頁),均為違禁物無 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
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1 殘渣袋1袋 2 玻璃量杯1個 3 分裝勺1支 4 吸食器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