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69號
原 告 黃繼緯
被 告 許凱弼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訴字第99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96號詐欺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