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侑樟
選任辯護人 鐘晨維律師
謝憲愷律師
林珊玉律師
被 告 鄭豐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2
59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7號、110年度偵字第3366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林侑樟、鄭豐斌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侑樟、鄭豐斌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2年5月 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7月7日宣判,茲因本案有再開辯 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