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444號
TPDM,111,訴,444,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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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侑樟



選任辯護人 鐘晨維律師
謝憲愷律師
林珊玉律師
被 告 鄭豐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2
59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7號、110年度偵字第3366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林侑樟鄭豐斌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侑樟鄭豐斌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2年5月 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7月7日宣判,茲因本案有再開辯 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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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