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275號
TPDM,111,易,275,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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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緒添
選任辯護人 陳國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0655號、第145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緒添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緒添於民國109年9月29日17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 00號臺北富境社區(下稱富境社區)1樓大廳門口,因對於 富境社區時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乙○○處事方式不滿,對管 理員楊佩陵呂義尚抱怨,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公眾 得以共見共聞之大廳門口,口出「低能」、「幹你娘」等語 辱罵乙○○,足以貶損乙○○之人格。
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院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被告 王緒添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期日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易字 卷第100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 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 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 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 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在上開時間地點口出「低能」、「幹你 娘」等語,然矢口否認上述犯行,辯稱:我是在罵呂義尚, 當時我根本不認識告訴人乙○○,不是罵告訴人,且無侮辱犯 意,當時只有2人聽到,怎麼會是「公然」云云。辯護人則 為被告辯護稱:被告罵的對象是呂義尚,並非告訴人云云。 經查:
一、上揭被告所坦認之事實,業據本院勘驗楊佩陵所提出錄影檔 案確認無訛(見易字卷第39頁至第44頁勘驗筆錄),首堪認 定。
二、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見聞為 必要。是否構成侮辱言論,須就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 、語境、語調、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體狀 況為綜合觀察。  
三、依本院勘驗楊佩陵所提出之錄影檔案,所見如下(見易字卷 第39頁至第44頁勘驗筆錄):
影片總長8分16秒 該影片係楊佩陵持手機所拍攝,拍攝地點位於富境社區1樓大廳門口,自現場錄影畫面並無看到告訴人,影片畫面可見被告向持鏡頭拍攝之人即楊佩陵說話,對話譯文如下: 被告(以下簡稱王) 管理員楊佩陵(以下簡稱楊) 【以下「他」、「你」皆不區分性別】 0:00王:…樹是我的,我明天我會通知你們,我通通要挖走, 我通通要挖走。 0:04楊:嘿…哪一棵?天堂鳥嗎? 0:06王:不,那個那個那個(手指向遠方)。 0:08楊:噢!那個桂花樹是不是?你要搬去山上。 0:10王:通通挖走,通通挖走,我就不跟你們這些人來往了。 但是呢,我從今開始,我就不繳管理費,你再告我。 0:17楊:你再跟那個社區的那個管委…管理中心說好了。 0:20王:有這麼可惡的主委嗎?...奇怪了! 0:30王:我先告訴你…你不了解,你先了解一下先。 0:32楊:嗯。 0:32王:我的電是我自己牽的,這第一件事情。第二件事情, 因為管委會,不是那個工程…那個水管做壞了,有一 個住戶當場什麼你不能停…(語意不清)…結果那個 檢修後呢,原來是建築公司的問題,搬走了以後…不 要欺負我嘛,欺負我沒道理嘛。 0:56楊:我覺得也不用找我們麻煩,我們也只是保全公司過來 …王大哥,真的啦,我跟你說我們在這裡上班而已。 1:04王:我跟你講,那些主委,每一任主委吼,我都瞧不起他 我告訴你。 1:09楊:我的意思是你要不要跟他們坐下來好好談一下。 1:10王:我不可能跟他們談。我問你們說,電話給我都不給我 。我這種人,我不跟他們在一起。 1:18楊:那還是要我幫你們約個時間,你們到大廳談一下。 1:21王:我憑什麼跟他談?他那個低能,我跟他低能談什麼? 他憑什麼跟我談,我就不想跟他談嘛。 1:27楊:啊你不跟他談,人家怎麼跟你談?對啊嘿啊。 1:30王:那個地毯我也弄掉了,對不對我也弄掉了…我也不想 …環境弄得好好的不相信…那我幾個圖他們也不要, 我就算了。那沒關係我現在只是… 1:43楊:只是王大哥我跟你說,我們來這裡上班我們也只是大 家和氣…我們也都是聽社區的…我跟你說公告也是主 委管委會給我們我們就做了… 2:00王:以前那個姓邱的還可以溝通一下,都相安無事…換這 種低能是什麼東西呀? 提的你是個媽的,你是是個是 個那狗而已嘛對不對…幹什麼東西..話可以慢慢講, 我跟你講,像那天我就跟他講,我要裝修我要申請沒 有錯,但是你不要貼那個本子在上面…他屌的二五八 萬我就很討厭。 2:23楊:他是所有都有放啦。 2:25王:不可能的事情嘛我告訴你…我在復興北路公司那邊, 我們三十樓哪個人看到我不是媽的尊敬的不得了…有 這樣的人嗎?可以用講的嘛對不對…以前也是,以前 有那個張什麼那個那個主委,他媽的就是一個沒有用 的東西嘛對不對。 2:45楊:好啦王大哥,我意思是說我們在這邊上班,我們也只 是要賺錢工作而已,不要為難我們啦。 2:58王:我本來跟你們建議,我不是為難你們,以前的那些管 委會…這邊的管理員…一個女的…我講個道理給你聽 ,我在裝修裝修兩年,每個月付三千塊…我的玻璃不 能從後面進去,有這種道理嗎? 3:18楊:這個之前的事我就不是很清楚。 3:20王:我到現在是因為上一屆還好好的,你們來了以後你看 … 3:25楊:不是。我們來我們也很無辜阿。我們是他要把上一家 換掉嘛! 3:27王:我在裝修的時候跟你們申請過,我裝修第一個我沒有 聲音,你告我,告環保署告誰對我來說都沒有用嘛! 3:37楊:我不曉得,我也跟你道歉我不是故意的,因為電話真 的不是我們打的。我沒那麼無聊,我們還在這裡上班 ,每天要面對你欸。我是吃飽太閒喔。 3:42(此時畫面可見另一名男子出現一秒) 3:46王:沒關係,反正我也很少來…我也不跟他們… 3:51王:你不要衝著我來…上班嘛…媽的什麼東西。但是你不 能夠這樣子對付我嘛,如果我…你…有什麼事… 3:59楊:所以我才說幫你約個時間。 4:01王:不要不要…我跟他們怎麼…那種根本講話… 4:03楊:不是只有跟他啦。是所有的委員啦。 4:05王:我不要!我就不跟他們講話,連參加我都不想參加。 人家隔壁那個,最後那間那個老闆,那個老闆叫什麼 …一個台大的教授,來找我兩次,人家都(語意不清 )…我就跟他們好好講,盡量把門關好怎樣怎樣…人 家是有有社會地位的人,最後面那間的人,本來買給 他母親住,他母親不要住,屏東人,這裡都是上班探 呷的人,是要做什麼(臺語),你那個電話1190你搞 掉我,媽的送到地檢署,你放個屁都不想放,對不對 (臺語)。我的意思是,不要這樣子。你今天我已經 結束了。 4:47楊:王大哥,我的立場很簡單,我是公司的主管,我也是 希望他們在這裡好好上班就好,我們沒有別的意思.. 我們要做什麼公告我們都不能決定…我得要先跟你說 …沒辦法我領你們社區管委會的薪水… 4:58王:但是你跟這些人人家這個住戶大家好好講一下…哪裡 有這個(語意不清)燈不開這…我都自己裝燈…樓下 我24小時燈… 5:13楊:這個這個前面你們跟…應該這麼說,你們跟管委會的 那個,我們真的沒有辦法排解,只是我們在上班(臺 語)。 5:18王:我跟你講到現在為止,我也不管那麼多。第一個,你 們不用收任何信,我也沒有那個信件,我只是偶爾來 因為現在正好有一個外勞進來,準備一個房間給外勞 睡覺,就這樣子,你何必找我幹什麼呢? 5:37楊:喔… 5:39王:你上班賺不到錢(臺語)也不要忌妒人家。 5:42楊:沒有啦。 5:44王:我就跟他講我看他不起我告訴你,幹你娘看他不起      (臺語),很多事情不是…大家好好講都沒事…我到哪邊都很好講...你送我這個主委,你送我一百個我都不要我跟你講。 5:52(畫面中另一男子聲音):我們還是要聽他的。我們是受 他委託。 5:59楊:王大哥我的重點是我在這裡上班,我都跟大家說盡量 不要為難我們…我們站在中間(臺語)。 6:00王:以前那個主委就不錯,可以慢慢溝通一下。那哪裡有 這位這位總幹事,他媽…聽他講的話放屁。 6:13楊:啊我們本來就得要聽他們的啊。 6:15王:溝通一下講一下,你把電話給我都不給我。 6:20楊:我們也沒有他的電話阿。 6:22(畫面中另一男子聲音):你還要怎樣勒(臺語)? 6:27王:你說隔壁那個,他老婆在(語意不清)當總經理,現 在在幫我開車嘛,人何必這樣子呢?我不是對你那麼 苛刻的人嘛!你不要針對我,我就跟你幹嘛對不對...我說我跟你講,你就上網看看我是誰,上個網就知道我是誰,對不對,我不是亂七八糟的人嘛對不對,奇怪那個很奇怪的事情嘛對不對,真的非常生氣知道不知道? 6:52楊:我知道啊我們也只是來上班工作聽人家的事。 6:55(畫面中一名男子出現於鏡頭前,並有另一名男子出聲欲 與被告溝通惟僅其手指出現於拍攝畫面) 7:03王:你誰找我都沒關係,不是,你這管委會找我沒關係, 所以我告他,我說我侮辱他嘛,他告我嘛,有種他告 我,幹你娘,沒有種,管委會這主委低能兒吃屎你 聽無(臺語),奇怪,你管委會,告我什麼,就告我 嘛,奇怪的事情嘛對不對!你那個事你不要這樣誇大 其詞對不對! 勘驗至7分23秒結束。 四、觀諸上述勘驗筆錄以底色標記之部份,被告辱罵之對象顯然 為富境社區時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參以證人即告訴人於 本院審理時所證:我擔任富境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任期 是從108年至110年7月間等語(見易字卷第101頁),足以特 定名譽受辱者為告訴人,並非呂義尚。又「幹你娘」、「低 能」等語,本屬極其粗鄙詞語、語意上更指涉「因生理、心 理的缺陷,致智能發展程度低落」,令人感受不堪,次就事 件脈絡、雙方關係、語境、連結之前後文句而言,當楊佩陵 建議被告若對管理委員會管理方式不滿可以直接向管理委員 洽談、協商,被告對此直接表示:「我憑什麼跟他談?他那 個低能,我跟他低能談什麼?他憑什麼跟我談,我就不想跟 他談嘛。」、「不要不要…我跟他們怎麼…那種根本講話…」 、「我不要!我就不跟他們講話,連參加我都不想參加」, 可見被告已非針對公共事務就事論事、據理力爭,而是單方 面不斷口出惡言,將告訴人人格貶損至一文不值,經核確屬 侮辱言論無疑。再查,被告口出上述言語之地點為富境社區 1樓大廳門口,為進出住戶等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場所,核 屬「公然」無疑。
五、被告雖辯稱告訴人並不在場與聞其所辱罵之言論云云,然依 前揭法律見解,公然侮辱罪之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 見聞為要件,故此部分辯解對於被告公然侮辱犯行之成立, 實不生影響。
六、被告雖辯稱:我希望把社區內排油煙管改向、不要對著我家 ,管理委員會卻不盡快開會處理,我裝潢使用油漆,甲苯味 道很重,管理委員會就貼公告針對我等語(見易字卷第48頁 、第104頁至第105頁),然此至多僅屬被告之犯罪動機,均 非刑法上得以卸免違法性或罪責之事由。況若被告對於管理 委員會政策有所不滿,理應依循程序發聲,以合法、正當之 管道反映其意見,殊無逕行公開辱罵告訴人宣洩個人怨氣之 理。故被告此節主張,不足執為判決被告無罪之理由。 七、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辯解並非可採,其犯行堪以 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二、爰審酌被告雖對告訴人不滿,卻不知理性溝通,以不堪之言 詞侵害告訴人之人格及名譽,有所不該。被告犯後否認犯行 ,犯後態度欠佳。兼衡其自述:我希望把社區內排油煙管改 向、不要對著我家,管理委員會卻不盡快開會處理,我裝潢 使用油漆,甲苯味道很重,管理委員會就貼公告針對我等犯 罪動機(見易字卷第48頁、第104頁至第105頁),暨被告自 述:中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已退休、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 (見易字卷第11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昭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映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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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