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2330號
TPDM,111,審訴,2330,202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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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2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智吉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
17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17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175號、111
年度偵緝字第2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魏智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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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