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王茹瑩
黃漪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
被 告 秦啟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1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秦啟松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王茹瑩、 黃漪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 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