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59號
原 告 紀宸瑩(原名紀語羚)
被 告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秦啟松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1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秦啟松因違反 銀行法案件,經原告紀宸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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