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技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3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台灣銀行台中分行陳列英 台灣銀行 台中分行 90年6月5日 7,560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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