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余呂貴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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