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322號
TCDV,112,除,322,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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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洪賴櫻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9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台灣銀行台中分行 陳列英 台灣銀行 台中分行 89年7月15日 10,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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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