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林群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7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87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張智惠 元大商業銀行 北台中分行 111年8月19日 100,000元 A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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