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87號
TCDV,112,除,287,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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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政良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佳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8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彥宣企業有限公司 鄧人恭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沙鹿分行 112年2月28日 86,500元 AL0000000 002 彥宣企業有限公司 鄧人恭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沙鹿分行 112年3月31日 97,910元 AL0000000 003 彥宣企業有限公司 鄧人恭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沙鹿分行 111年11月30日 106,928元 AL0000000 004 彥宣企業有限公司 鄧人恭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沙鹿分行 111年12月31日 187,800元 A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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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彥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