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448號
TCDV,112,重訴,448,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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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曾美華
被 告 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泇賝



陳湧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則原告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3,492,814元及遲延利息 、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6月29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34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 裁判費218,300元(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 。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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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