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973號
TCDV,112,訴,973,2023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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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御仁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盒子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
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判斷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上訴範圍
,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
部不服,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49,06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
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三、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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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