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800號
TCDV,112,訴,800,2023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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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00號
原 告 謝蒲貞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黃頌善律師(民國112年6月26日解除委任)
被 告 陳彥伶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112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 主張被告佯稱有投資【社團法人臺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 (下稱廣德長青協會)】之機會,原告誤信為真,於民國10 5年6月至12月間,轉帳新臺幣(下同)39萬元至被告所有國 泰世華銀行帳戶(下稱被告帳戶);被告復於同年11月間再 向原告佯稱有投資【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 圓富公司)】之機會,原告誤信為真,於同年11月30日轉帳 100萬元至被告帳戶。嗣聽聞廣德長青協會及億圓富公司早 已倒閉始知騙,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返還139萬元本息(本卷第11-13頁、第113頁)。原告嗣 於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追加被告承諾返還之法 律關係為訴訟標的(本院卷第134頁),核係基於原告所主 張轉帳款項予被告之同一基礎事實而為請求;原告復於112 年6月28日變更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84,000元本息( 本院卷第151頁),則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 說明,均合於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 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 有明文。原告於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撤回侵 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訴訟標的,經被告當庭表示同意(本院 卷第151頁),該撤回已生效力,此部分訴訟繫屬消滅,非 本院審理之範圍,併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105年11月間向原告表示有投資億圓富公司之機會,原



告乃於同年月30日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100萬元至被告帳 戶,惟事後原告旋即向被告表示不願投資,希望取回投資款 。嗣億圓富公司違法吸金案件爆發後,原告偕同友人林忠智 前往被告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經營之服裝店,詢問被 告如何解決原告交付之投資款一事,被告斯時承諾願意償還 100萬元予原告,自應依其承諾給付上開款項。然被告僅陸 續償還原告16,000元,尚餘984,000元未償還,爰依被告承 諾償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㈡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84,000元及自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二、被告辯稱:
 ㈠原告係委託被告代為處理投資億圓富公司之款項而轉帳100萬 元至被告帳戶,被告已透過訴外人陽銘輝代原告將100萬元 投入億圓富公司,被告僅是告知原告有該投資機會,原告投 資均是自願行為,應負完全責任。億圓富公司於原告投資後 遭檢調搜索是不可預知行為,投資人現金均遭扣押是檢調強 制行為,兩造均為投資人也是受害者,原告應向億圓富公司 求償,被告不是代表億圓富公司,原告要被告負責,於法無 據。。
 ㈡民事契約需兩造合意方可成立,被告否認有承諾願返還100萬 元予原告,原告提出之LINE對話是原告尋求要回本金之說詞 ,被告稱「知道了」是知悉此事,並非承諾;另被告匯款16 ,000元予原告,是迫於無奈協助原告當時困境所為,本件並 無兩造合意情事。
 ㈢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11月間向原告表示有投資億圓富公司 之機會,原告於105年11月30日轉帳100萬元至被告帳戶之事 實,有原告提出之帳戶交易明細、網路轉帳紀錄及存摺封面 及內頁(均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5-31頁),且為被告所 不爭執(本院卷第114頁);而被告辯稱已透過陽銘輝代原 告將100萬元投入億圓富公司,則有被告提出存摺內頁及刑 事案件附表、附件(均影本)為證(本院卷第93頁、97頁、 103-105頁),原告對被告提出之上開證物亦表示不爭執( 本院卷第114頁、134頁),復經本院調取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11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2號刑事案件電子卷核閱無 誤。則本件原告係為投資億圓富公司而將100萬元轉帳至被 告帳戶,被告取得原告轉帳之款項後,業已將該100萬元代 原告投資至億圓富公司等事實,均堪認定。至原告主張於億 圓富公司違法吸金案爆發後,被告有承諾願返還100萬元予



原告之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兩造 主要之爭執事項應為被告是否向原告承諾願返還100萬元予 原告?原告據此請求被告返還是否有理由?
四、法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承諾返還 原告100萬元投資款乙節,既為被告所否認,依前揭說明, 即應由原告就被告有為上開承諾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 任,原告之舉證如未能達到使本院就待證事實之真正形成確 信之程度者,自應認其未盡舉證責任而應受不利之認定。  ㈡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係提出證人林忠智及兩造間LINE 對話紀錄為證據方法,經查:
 ⒈證人林忠智固證稱:原告105年11月30日投資後,於同年12月 3日打電話給被告要求取回投資款,被告表示要幫原告向公 司把100萬元拿回來,後來同年12月20幾日電視公布出了事 情,12月底證人與原告至被告服飾店找被告,問被告如何處 理此事,被告保證這100萬元他會負責到底,即使公司不返 還,被告也會把100萬元償還給原告等語(本院卷第148頁) ,惟被告否認證人所述關於被告會把100萬元還給原告之證 述內容,並稱被告僅是承諾會幫原告向公司把錢要回來(本 院卷第151頁)。本院審酌證人為原告之同居人(本院卷第1 47頁),所為證詞難免有偏頗原告之虞,另審之證人林忠智 亦同時證稱:「知道原告投資時,我和原告的哥哥嫂嫂就要 求原告打電話向被告要回來。被告當時表示投資公司可以有 七天的鑑賞期,當時尚未逾七天,可以向公司要回。不清楚 被告為何沒有在時間內幫原告向公司要回來投資金額。」、 「被告說他有向公司反應,但公司的夏副總不在,所以無法 處理這筆錢,叫我們等待。因為是朋友關係,相信他就沒有 繼續追問。被告說這筆錢會負責幫我們追回,不用心急,不 用擔心,叫我們給她時間處理。我有問他超過鑑賞期有無影 響,他說沒有關係,已經跟公司報備過了。發生事情之後去 找他,他說他既然承諾負責,他就會負責到底。我們去臺中 找他三趟,他都承諾他會負責到底。」等語(本院卷第150 頁),則證人所述被告承諾「會負責到底」一語,被告承諾 之真意,究係被告負責幫原告向公司取回投資款,抑或是被 告願自行承擔還款責任,容有可疑?原告轉帳予被告係因出 於投資億圓富公司之目的,而被告確實已代原告將全數金額 投入億圓富公司,業經認定如前所述,則本件被告並未因代 原告處理投資事宜而從中獲取何項利益,則就事後原告與億 圓富公司間取回投資款之爭議,被告既無獲有利益豈有可能



自願承擔此一高額還款義務,被告辯稱僅承諾代原告向公司 要回投資款顯然較為符合一般人之生活經驗,證人此部分證 述內容與常情不合,尚難遽予採信。
 ⒉被告雖不爭執原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為真正,並自認曾轉 帳16,000元給原告,惟關於被告轉帳16,000元予原告乙事, 原告提出之LINE對話中未見有何被告承諾清償100萬元之對 話內容(本院卷第153頁),而當事人間交付款項之原因多 端,本院無從僅依被告曾轉帳16,000元予原告之事實,即推 認原告主張之給付原因為真正。另原告提出兩造於105年12 月14日、15日之LINE對話內容則為原告向被告表示要取回10 0萬元不想投資了,拜託被告幫忙;原告向被告表示很擔心 ,原告相信被告說的,如果真的發生事情被告要負全責,因 為原告針對被告不針對公司,被告則回稱我知道等語(本院 卷第165頁),亦未見有被告承諾返還100萬元之對話內容, 況該對話時間是105年12月14日、15日,對照前引證人林忠 智之證述內容,億圓富公司爆發違法吸金案經電視公布之時 間為105年12月20幾日,證人與原告到被告服飾店找被告之 時間為105年12月底,依證人林忠智證述所指被告承諾還款1 00萬之時間最早應係在105年12月底,則兩造於同年月14日 、15日對話時,億圓富公司違法吸金案尚未見諸媒體,兩造 自無可能已提前預見原告對億圓富公司之投資款將遭扣押無 法取回而由被告承諾還款,準此,原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 亦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⒊依本院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舉證均未能達到使本院 形成確信之程度,原告復未再提出其他事證以實其說,應認 原告未盡舉證責任,其主張之事實難認屬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舉證證明其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則原告 依被告承諾還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84,000元本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 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為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 證據,均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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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